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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温恒湿试验箱的检测应按有关标准要求对试验样品进行外观检查及电气机械性能的检测。试验样品应在不包装、不通电、准备使用状态或标准中规定的其它状态进行试验。
条件试验开始时,试验样品的温度应是试验室温度,在低温和高温下的试验时间,取决于试验样品的热容量,试验时间为3、2、1H,30min10min由有关标准规定,或由有关标准来规定试验时间时,则为3h。(注:10min的试验时间适用于小试验样品,另外为了满足高低温试验箱</A>标准制定要求,应考虑试验样品的热时间常数和现有试验箱的技术性能。)
低温箱内的温试验应在标准设定下保持规定时间,试验样品从低温箱中取出并转移到高温箱中,转换时间包括从一个取出和放入另一个箱的时间,以及在试验室环境温度下停顿的时间。
在试验进行了规定时间后,若不能立即开始从低温到高温或从高温到低温的下一个转换(例如过夜或周末休息等原因),则可以把试验样品保留在低温箱或高温箱中,最后一个循环结束时,试验样品应按标准规定进行恢复程序。
恢复程序:
1、条件试验结束后,试验样品在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下恢复,时间要足以达到温度稳定。
2、对已知类型的试验样品,有关标准可规定具体的恢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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